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教学、医疗、科研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学校、系、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处、室推荐,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候选人,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建康。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造诣较深,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
第七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届适当增补新成员。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并报校长批准。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外事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需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2010年6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