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技外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参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对教学改革、科技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及规划;对学校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事业发展、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建设进行审议;审议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种人才选拔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第六条 业务技术、学术、科研指导,学术论文稿件审查。
第七条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原则上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该覆盖学校主要工作领域与重要方向。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候选人,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对1/3的委员进行改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届中调整或补选,其办法与上述程序相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